教被执行人逃避法院执行,这样的律师还有下限不?
昨天,有法律公号贴出了一张图片,内容如下:
上网搜了一下,还真有这样一个微博,粉丝超过四十万,不过已经看不见这个微博内容了,估计是自己删除了。但是,网络是有记忆的,删除了不代表就没有记录了,没有影响了。
社会上对律师有一种职业误解,那就是,律师就是拿人钱财,帮人消灾,可以将黑的说成白的,将白的说成黑的,不管违反不违反社会公德,甚至法律规定。这是错误的!律师应该有自己的职业道德,还要遵守法律底线。那些以牺牲职业道德、触犯职业操守换得一时眼球、利益的律师,正是败坏律师行业形象的害群之马,导致社会风气败坏的“诉棍”。
《律师法》规定国家设立律师的目的有三,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绝对没有称呼主动去法院配合执行工作的被执行人是“傻不拉几”、“蠢到家”之意,更没有教授被执行人“手机别放钱”、“多生几个娃”以“转移财富”等逃避司法执行的执业规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规定,“ 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二)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现实中,有些律师就是毫无底线,认为自己学过法律熟悉规程,就可以卖弄技巧,帮当事人逃避法律规定义务。其实所谓的技巧不过就是一时之利,长久来看,违法就是违法,拖得时间越久,法律责任越大,而帮人的律师,也将自己的职业饭碗推到了悬崖边上。
从来就在上个月,司法部网站对22名律师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通报,其中不光有发表恶意诽谤他人言论、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向司法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的,更有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故意犯罪的。律师执业规范上,从诽谤他人言行乃至虚假诉讼严重违法等,从来不是法外之地。在目前司法部“严管厚爱”的律师行业管理指导思想下,律师因违法违规被吊销执业证、移送司法部门处理已经不是什么新闻。
就在这个月12日,陕西监察委通报,曾经担任山西省政协常委,民革山西省第十二届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主任郝建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为帮助服刑人员违法减刑,给予司法工作人员财物,涉嫌犯罪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网络上早就有类似文章,如《法律讲究证据,骗子却拥有完美的证据链! 》、《告不赢的“套路贷”:法律讲究证据》等等,其中隐含的意思就是,某些人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帮助骗子伪造证据,坑害社会。不光是猜测,有案例为证。2017年8月,上海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期四起“套路贷”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其中就有两起律师参与犯罪团伙实施“套路贷”的犯罪事实,律师曹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上海高院副院长黄祥青在新闻发布会上说,“我们都有这样的常识,在国外的法庭上,律师向法庭说的每一句话,开口之前,都要对法律宣誓,宣誓自己的诚信,宣誓说出的每一句话都是实话。但是,这些人(指本案律师)毫无法律观念,提供虚假证据,完全信口雌黄,在法庭上展开诉讼活动。由于他事先经过策划,从当天法院的审理情况来看,很难看出他的破绽。这个案子中该律师藐视法律,欺骗法庭,极大破坏司法公信力。”
目前,全国法院系统正在为了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千方百计、加班加点的加大对被执行人制裁力度,确保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这本是利国利民、维护法治的大好事。
而某些律师,居然动起了歪脑筋,把业务拉到了被执行人那里,对配合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冷嘲热讽,显摆自己可以帮人逃避执行的那点法律“小聪明”。岂不知,逃避执行一时,能逃避一世?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以后延迟履行,需要支付双倍银行贷款利息迟延履行金,还要面临拒执罪的刑事制裁,那些教人躲过一时执行的律师,究竟是在帮人还是在害人?
这样的律师,只会让人看清了其本来的面目,败坏了律师行业的门风,也把自己置于了危险境地。不光是为了执业纪律,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所谓“传授犯罪方法”,也应该包括传授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伪造证据逃避执行吧?
卖弄自己的那点法律知识,还是悠着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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